SAR optimization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本系列的前兩篇文章分別發表在《今日 ACAMS》1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2 月刊以及 ACAMSToday.org2 上,主要探討了如何最佳化提交給執法機關的可疑活動報告,即從執法機關的角度說明如何從銀行業提交的大量報告中確定最有價值的可疑活動報告。現在,我們將重點轉向可疑活動報告的主要來源——金融機構,探討其如何將報告資訊最佳化,儘量提高報告對執法機關的用處。 背景 從早期的「犯罪舉報表」到如今電子提交的可疑活動報告,金融機構一直是美國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活動的中堅力量。儘管多年來金融機構及其產品和服務的規模和複雜性不斷變化,但可疑活動報告提交要求和相關指導原則卻停滯不前。金融犯罪稽查局 (FinCEN) 的統計資料3 顯示,可疑活動報告提交數量近年來呈指數增長,銀行法規遵循團隊早已疲於應付防制洗錢 / 銀行保密法的監管和稽核要求,引發了外界對報告實際價值的疑問。 金融犯罪稽查局《法規制定提案通告》——「非常有用」 截至本文撰寫時,一個尚未最終確定的希望來源是金融犯罪稽查局於 2024 年 7 月發布的《法規制定提案通告》,題為《強化和現代化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 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法規遵循制度體系的擬定規則》4 。該文件提出建立檢查員培訓機制,「關注防制洗錢 / 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法規遵循制度體系的整體有效性,並考慮其輸出品質是否非常有用」。該規則的一項關鍵條款是,金融機構需要根據已知或偵測到的威脅模式或趨勢,審查和評估其向金融犯罪稽查局提交的報告,這一要求「有助於金融機構減少所謂的『防禦性』可疑活動報告,並專注於製作對相關政府機構非常有用的報告」。 如果發布最終規則並確立檢查員培訓機制,金融犯罪稽查局可以根據新規則制定並發布更新的可疑活動報告提交指南,供金融機構參考。該指南還應納入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FFIEC) 的《防制洗錢 / 銀行保密法檢查手冊》5,以便金融機構按照最新標準和最佳實踐進行檢查。 在審查可疑活動報告以識別威脅模式和趨勢時,聯邦監管機構應鼓勵金融機構重新評估當前的交易監控規則和模型,確保報告符合金融犯罪稽查局的國家優先事項6 和近期發布的其他公告態樣7 (如支票詐欺、老年人錢財詐騙和芬太尼販運),以利「識別可疑金融活動,將更多銀行資源集中於防制洗錢任務,提高執法機關調查的成功率。」這將減少所謂的「防禦性可疑活動報告」——此類報告僅是「照章辦事」滿足了監管或稽核要求,但對執法機關而言沒有實際價值,且相關活動對金融機構本身也不構成風險。最終目標是提交數量少但品質高的可疑活動報告,以避免資訊氾濫對執法機關調查效率造成負面影響。 可疑活動報告敘述內容 確定了需要提交的可疑活動報告後,金融機構下一步應將報告內容最佳化(同時摒棄過時的做法)。根據與執法機關多次交流所收集的資訊,執法人員認為敘述部分最有用的可疑活動報告內容包括: 先前提交可疑活動報告的文件控制編號、逮捕或定罪記錄以及負面新聞搜尋結果; 交易對手資訊及其相關負面新聞搜尋結果; 受益所有權資訊; 實體的所有權結構和註冊詳情; 空殼公司資訊;...
SAR optimization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本系列的前两篇文章分别发表在《今日 ACAMS》1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2 月刊以及 ACAMSToday.org2上,主要探讨了如何优化提交给执法部门的可疑活动报告,即从执法部门的视角说明如何从银行业提交的大量报告中确定最有价值的可疑活动报告。现在,我们将重点转向可疑活动报告的主要来源——金融机构,探讨其如何优化报告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报告对执法部门的有用性。 背景 从早期的“犯罪转交表”到如今电子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金融机构一直是美国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中坚力量。尽管多年来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变化,但可疑活动报告提交要求和相关指导原则却停滞不前。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的统计数据3 显示,可疑活动报告提交数量近年来呈指数级增长,银行合规团队早已疲于应付反洗钱 / 银行保密法的监管和审计要求,引发了外界对报告实际价值的疑问。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拟议规则制定公告》——“高度有用” 截至本文撰写时,一个尚未最终确定的希望来源是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于 2024 年 7 月发布的《拟议规则制定公告》,题为《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 / 反恐融资制度体系并实现现代化的拟议规则》4 。该文件提出建立检查员培训机制,“关注反洗钱 / 反恐融资制度的整体有效性,并考虑其输出的高度有用性”。该规则的一项关键条款是,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已知或检测到的威胁模式或趋势,审查和评估其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提交的报告,这一要求“有助于减少所谓的‘防御性’可疑活动报告,并专注于生成对相关政府机构高度有用的报告”。 如果发布最终规则并确立检查员培训机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可以根据新规制定并发布更新的可疑活动报告提交指南,供金融机构参考。该指南还应纳入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 (FFIEC) 的《银行保密法 / 反洗钱检查手册》5 ,以便金融机构按照最新标准和最佳实践开展检查。 在审查可疑活动报告以识别威胁模式和趋势时,联邦监管机构应鼓励金融机构重新评估当前的交易监控规则和模型,确保报告符合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国家优先事项6 和其他最近发布的公告类型7(如支票欺诈、老年人钱财诈骗和芬太尼贩运),从而“识别可疑金融活动,更有效地将银行资源集中于反洗钱任务,提高执法部门调查的成功率。”这将减少所谓的“防御性可疑活动报告”——此类报告虽然通过“照章办事”满足了监管或审计要求,但对执法部门而言没有实际价值,且相关活动对金融机构本身也不构成风险。最终目标是提交数量更少但质量更高的可疑活动报告,以避免信息泛滥对执法部门调查效率的负面影响。 可疑活动报告叙述内容 确定了需要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后,金融机构下一步应优化报告内容(同时摒弃过时的做法)。根据与执法部门多次交流所收集的信息,执法人员认为叙述部分最有用的内容包括: 先前可疑活动报告提交文件控制编号、逮捕或定罪记录以及负面新闻搜索结果; 交易对手信息及其相关负面新闻搜索结果; 受益所有权信息; 实体的所有权结构和注册详情; 空壳公司信息; 受害者信息(人口统计信息,如姓名、社会保障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