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SAR optimization

本文是關於可疑活動報告 (SAR) 創新、最佳化與合作的第三篇,旨在提高打擊金融犯罪的效率和有效性,該系列文章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篇文章分兩部分,分別發表在《今日 ACAMS》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2 月刊以及 ACAMSToday.org1 上,主要探討如何最佳化提交給執法機關的可疑活動報告,即從執法機關的視角說明如何從銀行業提交的大量報告中確定最有價值的可疑活動報告。第二篇文章發表在 2025 年 3 月-5 月版《今日 ACAMS》2 上,主要探討金融機構 (FI) 如何最佳化報告資訊,儘量提高報告對執法機關的用處。現在,我們主要結合這兩個主題,探討提高該領域效率和有效性的最關鍵因素:公私合作。 背景 可疑活動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編纂的監管報告,用於向執法機關 (LE) 通報已知或可疑的洗錢或其他金融犯罪。可疑活動報告以電子方式提交至金融犯罪稽查局 (FinCEN) 管理的電子儲存庫。執法機關——通常是指聯邦機構內的專門部門——是可疑活動報告的主要使用者。 問題 在提交可疑活動報告後,提交者對該報告的生命週期就喪失權限——例如由誰存取、閱讀、使用該報告等——這實際上形成一個單向的資訊「黑洞」。根據聯邦保密法,金融犯罪稽查局可疑活動報告資料庫的存取權限受到極大限制,大多數州和地方執法機關都無權直接存取報告內容。在法庭訴訟中,可疑活動報告屬於不可揭露或採納的證據。此類報告可用作啟動或確認案件的線索,但根據保護提交者的安全港條款,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及這些報告。這些必要保護措施無意中阻礙了可疑活動報告的用途以及相關金融犯罪的回饋。克服這些障礙的最佳方法是金融機構和執法機關設立「金融犯罪聯絡簿」,以便提交者和接收者及時溝通。鑒於美國政府正在實施人員重組,銀行聘用的調查員又具有臨時性質,該聯絡簿必須保存多種最新資訊,以確保在必要時能夠快速聯繫到對方。 解決方案 公私合作在鼓勵共享資訊,以及減少與可疑活動報告相關的知識孤島方面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 作為最基本的方法,金融機構和執法機關透過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以及共同建立的網路,合作打擊金融犯罪。一般而言,美國聯邦層級的每個司法管轄區都設有一個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通常由美國國稅局刑事調查處 (IRS-CI) 帶領。這些小組負責定期審查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內容涵蓋其司法管轄區內發生的特定事項和活動。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的組成人員包括目前可存取金融犯罪稽查局可疑活動報告資料庫的聯邦探員,以及州和地方機構內部負責處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小組成員。 地區會議 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一起討論可疑活動報告,但根據可疑活動報告保密法,這些會議必須保密。許多審查小組增設了公開回饋環節,在此期間,金融機構可與團隊成員就目前話題(如詐騙、支付管道和其他時事)進行互動。北卡羅萊納州東區設立的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就是這種合作的典範。他們設有專用電子郵件地址 reportitnownc@ci.irs.gov,以便金融機構緊急上報可疑活動報告中的「緊急」案件。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和其他執法機關也會聯繫金融機構,並經由作證傳票程序獲取可疑活動報告佐證文件。這些互動應記錄到內部的「金融犯罪聯絡簿」。 除了與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相關的會議外,許多地區還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召開內部會議,參會者包括當地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AML) 和反詐欺部門的員工,以及聯邦、州和地方機構中的執法機關代表。這些會議通常冠以「銀行警報」、「銀行警示」或其他類似名稱,旨在促進同行機構共享資訊,以偵查和防範金融犯罪。此外還經常使用電子郵件清單系統管理參會人員,該系統可查找其他機構或部門的聯繫資訊。 金融犯罪稽查局合作計劃 金融犯罪稽查局促使銀行保密法諮詢小組 (BSAAG) 和金融犯罪稽查局交流平臺展開公私合作。...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SAR optimization

本文是关于可疑活动报告 (SAR) 创新、优化与合作的第三篇,旨在提高打击金融犯罪的效率和有效性,该系列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篇文章分两部分,分别发表在《今日 ACAMS》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2 月刊以及 ACAMSToday.org,1 上,主要探讨了如何优化提交给执法部门的可疑活动报告,即从执法部门的视角说明如何从银行业提交的大量报告中确定最有价值的可疑活动报告。第二篇文章发表在 2025 年 3 月-5 月版《今日 ACAMS》2 上,主要探讨金融机构 (FI) 如何优化报告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报告对执法部门的有用性。现在,我们主要结合这两个主题,探讨提高该领域效率和有效性的最关键因素:公私合作。 背景 可疑活动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编制的监管报告,用于向执法部门 (LE) 通报已知或可疑的洗钱和/或其他金融犯罪。可疑活动报告以电子方式提交至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管理的电子储存库。执法部门——通常是指设在联邦机构内的专门部门——是可疑活动报告的主要使用者。 问题 在提交可疑活动报告后,提交者就丧失该报告权限——例如由谁访问、阅读、使用该报告等——这实际上形成一个单向的信息“黑洞”。根据联邦保密法,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可疑活动报告数据库的访问权限受到极大限制,大多数州和地方执法部门都无权直接访问报告内容。在法庭诉讼中,也不可披露或接纳可疑活动报告。此类报告可用作启动或确认案件的线索,但根据保护提交者的安全港条款,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及这些报告。该等必要保护措施在无意中阻碍了可疑活动报告的使用以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反馈。克服这些障碍的最佳方法是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设立“金融犯罪联络簿”,以便提交者和接收者及时沟通。鉴于美国政府正在实施人员重组,银行聘用的调查员又具有临时性质,该联络簿必须保存多种信息,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必要时能够快速联系到对方。 解决方案 为了鼓励共享信息,打通与可疑活动报告相关的知识孤岛,需要开展公私合作。 作为最基本的方法,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通过可疑活动报告审查小组以及共同建立的网络,合作打击金融犯罪。一般而言,美国联邦层级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设有一个可疑活动报告审查小组,通常由美国国税局刑事调查处 (IRS-CI) 牵头。这些小组负责定期审查可疑活动报告,审查内容涵盖其司法管辖区内发生的特定事项和活动。可疑活动报告审查小组的组成人员包括可访问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可疑活动报告数据库的联邦特工,以及州和地方机构内部负责处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组成员。 地区会议 可疑活动报告审查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一起讨论可疑活动报告,但根据可疑活动报告保密法,这些会议必须保密。许多审查小组增设了公开反馈环节,在此期间内,金融机构可与团队成员就当前话题(如诈骗、支付渠道和其他时事)进行互动。北卡罗来纳州东区设立的可疑活动报告审查小组就是这种合作的典范。他们设有专用电子邮件地址 reportitnownc@ci.irs.gov,以便金融机构紧急上报可疑活动报告中的“热点”案件。可疑活动报告审查小组和其他执法部门也会联系金融机构,并通过作证传票程序获取可疑活动报告支持文件。这些互动应记录到内部的“金融犯罪联络簿”。 除了与可疑活动报告审查小组相关的会议外,许多地区还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召开内部会议,参会者包括当地金融机构反洗钱 (AML) 和反欺诈部门的员工,以及联邦、州和地方机构中的执法部门代表。这些会议通常冠以“银行警报”“银行警示”或其他类似名称,旨在促进同行机构共享信息,以侦查和防范金融犯罪。此外还经常使用电子邮件列表服务器,以管理参会人员,以及查找其他机构或部门的联系信息。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合作计划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促使银行保密法咨询小组 (BSAAG) 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交流平台开展公私合作。...
SAR optimization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本系列的前兩篇文章分別發表在《今日 ACAMS》1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2 月刊以及 ACAMSToday.org2 上,主要探討了如何最佳化提交給執法機關的可疑活動報告,即從執法機關的角度說明如何從銀行業提交的大量報告中確定最有價值的可疑活動報告。現在,我們將重點轉向可疑活動報告的主要來源——金融機構,探討其如何將報告資訊最佳化,儘量提高報告對執法機關的用處。 背景 從早期的「犯罪舉報表」到如今電子提交的可疑活動報告,金融機構一直是美國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活動的中堅力量。儘管多年來金融機構及其產品和服務的規模和複雜性不斷變化,但可疑活動報告提交要求和相關指導原則卻停滯不前。金融犯罪稽查局 (FinCEN) 的統計資料3 顯示,可疑活動報告提交數量近年來呈指數增長,銀行法規遵循團隊早已疲於應付防制洗錢 / 銀行保密法的監管和稽核要求,引發了外界對報告實際價值的疑問。 金融犯罪稽查局《法規制定提案通告》——「非常有用」 截至本文撰寫時,一個尚未最終確定的希望來源是金融犯罪稽查局於 2024 年 7 月發布的《法規制定提案通告》,題為《強化和現代化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 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法規遵循制度體系的擬定規則》4 。該文件提出建立檢查員培訓機制,「關注防制洗錢 / 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法規遵循制度體系的整體有效性,並考慮其輸出品質是否非常有用」。該規則的一項關鍵條款是,金融機構需要根據已知或偵測到的威脅模式或趨勢,審查和評估其向金融犯罪稽查局提交的報告,這一要求「有助於金融機構減少所謂的『防禦性』可疑活動報告,並專注於製作對相關政府機構非常有用的報告」。 如果發布最終規則並確立檢查員培訓機制,金融犯罪稽查局可以根據新規則制定並發布更新的可疑活動報告提交指南,供金融機構參考。該指南還應納入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FFIEC) 的《防制洗錢 / 銀行保密法檢查手冊》5,以便金融機構按照最新標準和最佳實踐進行檢查。 在審查可疑活動報告以識別威脅模式和趨勢時,聯邦監管機構應鼓勵金融機構重新評估當前的交易監控規則和模型,確保報告符合金融犯罪稽查局的國家優先事項6 和近期發布的其他公告態樣7 (如支票詐欺、老年人錢財詐騙和芬太尼販運),以利「識別可疑金融活動,將更多銀行資源集中於防制洗錢任務,提高執法機關調查的成功率。」這將減少所謂的「防禦性可疑活動報告」——此類報告僅是「照章辦事」滿足了監管或稽核要求,但對執法機關而言沒有實際價值,且相關活動對金融機構本身也不構成風險。最終目標是提交數量少但品質高的可疑活動報告,以避免資訊氾濫對執法機關調查效率造成負面影響。 可疑活動報告敘述內容 確定了需要提交的可疑活動報告後,金融機構下一步應將報告內容最佳化(同時摒棄過時的做法)。根據與執法機關多次交流所收集的資訊,執法人員認為敘述部分最有用的可疑活動報告內容包括: 先前提交可疑活動報告的文件控制編號、逮捕或定罪記錄以及負面新聞搜尋結果; 交易對手資訊及其相關負面新聞搜尋結果; 受益所有權資訊; 實體的所有權結構和註冊詳情; 空殼公司資訊;...
SAR optimization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本系列的前两篇文章分别发表在《今日 ACAMS》1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2 月刊以及 ACAMSToday.org2上,主要探讨了如何优化提交给执法部门的可疑活动报告,即从执法部门的视角说明如何从银行业提交的大量报告中确定最有价值的可疑活动报告。现在,我们将重点转向可疑活动报告的主要来源——金融机构,探讨其如何优化报告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报告对执法部门的有用性。 背景 从早期的“犯罪转交表”到如今电子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金融机构一直是美国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中坚力量。尽管多年来金融机构及其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变化,但可疑活动报告提交要求和相关指导原则却停滞不前。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的统计数据3 显示,可疑活动报告提交数量近年来呈指数级增长,银行合规团队早已疲于应付反洗钱 / 银行保密法的监管和审计要求,引发了外界对报告实际价值的疑问。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拟议规则制定公告》——“高度有用” 截至本文撰写时,一个尚未最终确定的希望来源是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于 2024 年 7 月发布的《拟议规则制定公告》,题为《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 / 反恐融资制度体系并实现现代化的拟议规则》4 。该文件提出建立检查员培训机制,“关注反洗钱 / 反恐融资制度的整体有效性,并考虑其输出的高度有用性”。该规则的一项关键条款是,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已知或检测到的威胁模式或趋势,审查和评估其向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提交的报告,这一要求“有助于减少所谓的‘防御性’可疑活动报告,并专注于生成对相关政府机构高度有用的报告”。 如果发布最终规则并确立检查员培训机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可以根据新规制定并发布更新的可疑活动报告提交指南,供金融机构参考。该指南还应纳入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 (FFIEC) 的《银行保密法 / 反洗钱检查手册》5 ,以便金融机构按照最新标准和最佳实践开展检查。 在审查可疑活动报告以识别威胁模式和趋势时,联邦监管机构应鼓励金融机构重新评估当前的交易监控规则和模型,确保报告符合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国家优先事项6 和其他最近发布的公告类型7(如支票欺诈、老年人钱财诈骗和芬太尼贩运),从而“识别可疑金融活动,更有效地将银行资源集中于反洗钱任务,提高执法部门调查的成功率。”这将减少所谓的“防御性可疑活动报告”——此类报告虽然通过“照章办事”满足了监管或审计要求,但对执法部门而言没有实际价值,且相关活动对金融机构本身也不构成风险。最终目标是提交数量更少但质量更高的可疑活动报告,以避免信息泛滥对执法部门调查效率的负面影响。 可疑活动报告叙述内容 确定了需要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后,金融机构下一步应优化报告内容(同时摒弃过时的做法)。根据与执法部门多次交流所收集的信息,执法人员认为叙述部分最有用的内容包括: 先前可疑活动报告提交文件控制编号、逮捕或定罪记录以及负面新闻搜索结果; 交易对手信息及其相关负面新闻搜索结果; 受益所有权信息; 实体的所有权结构和注册详情; 空壳公司信息; 受害者信息(人口统计信息,如姓名、社会保障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