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化可疑活動報告的公私合作
本文是關於可疑活動報告 (SAR) 創新、最佳化與合作的第三篇,旨在提高打擊金融犯罪的效率和有效性,該系列文章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篇文章分兩部分,分別發表在《今日 ACAMS》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2 月刊以及 ACAMSToday.org1 上,主要探討如何最佳化提交給執法機關的可疑活動報告,即從執法機關的視角說明如何從銀行業提交的大量報告中確定最有價值的可疑活動報告。第二篇文章發表在 2025 年 3 月-5 月版《今日 ACAMS》2 上,主要探討金融機構 (FI) 如何最佳化報告資訊,儘量提高報告對執法機關的用處。現在,我們主要結合這兩個主題,探討提高該領域效率和有效性的最關鍵因素:公私合作。 背景 可疑活動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編纂的監管報告,用於向執法機關 (LE) 通報已知或可疑的洗錢或其他金融犯罪。可疑活動報告以電子方式提交至金融犯罪稽查局 (FinCEN) 管理的電子儲存庫。執法機關——通常是指聯邦機構內的專門部門——是可疑活動報告的主要使用者。 問題 在提交可疑活動報告後,提交者對該報告的生命週期就喪失權限——例如由誰存取、閱讀、使用該報告等——這實際上形成一個單向的資訊「黑洞」。根據聯邦保密法,金融犯罪稽查局可疑活動報告資料庫的存取權限受到極大限制,大多數州和地方執法機關都無權直接存取報告內容。在法庭訴訟中,可疑活動報告屬於不可揭露或採納的證據。此類報告可用作啟動或確認案件的線索,但根據保護提交者的安全港條款,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及這些報告。這些必要保護措施無意中阻礙了可疑活動報告的用途以及相關金融犯罪的回饋。克服這些障礙的最佳方法是金融機構和執法機關設立「金融犯罪聯絡簿」,以便提交者和接收者及時溝通。鑒於美國政府正在實施人員重組,銀行聘用的調查員又具有臨時性質,該聯絡簿必須保存多種最新資訊,以確保在必要時能夠快速聯繫到對方。 解決方案 公私合作在鼓勵共享資訊,以及減少與可疑活動報告相關的知識孤島方面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 作為最基本的方法,金融機構和執法機關透過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以及共同建立的網路,合作打擊金融犯罪。一般而言,美國聯邦層級的每個司法管轄區都設有一個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通常由美國國稅局刑事調查處 (IRS-CI) 帶領。這些小組負責定期審查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內容涵蓋其司法管轄區內發生的特定事項和活動。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的組成人員包括目前可存取金融犯罪稽查局可疑活動報告資料庫的聯邦探員,以及州和地方機構內部負責處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小組成員。 地區會議 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一起討論可疑活動報告,但根據可疑活動報告保密法,這些會議必須保密。許多審查小組增設了公開回饋環節,在此期間,金融機構可與團隊成員就目前話題(如詐騙、支付管道和其他時事)進行互動。北卡羅萊納州東區設立的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就是這種合作的典範。他們設有專用電子郵件地址 reportitnownc@ci.irs.gov,以便金融機構緊急上報可疑活動報告中的「緊急」案件。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和其他執法機關也會聯繫金融機構,並經由作證傳票程序獲取可疑活動報告佐證文件。這些互動應記錄到內部的「金融犯罪聯絡簿」。 除了與可疑活動報告審查小組相關的會議外,許多地區還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召開內部會議,參會者包括當地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AML) 和反詐欺部門的員工,以及聯邦、州和地方機構中的執法機關代表。這些會議通常冠以「銀行警報」、「銀行警示」或其他類似名稱,旨在促進同行機構共享資訊,以偵查和防範金融犯罪。此外還經常使用電子郵件清單系統管理參會人員,該系統可查找其他機構或部門的聯繫資訊。 金融犯罪稽查局合作計劃 金融犯罪稽查局促使銀行保密法諮詢小組 (BSAAG) 和金融犯罪稽查局交流平臺展開公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