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為本”簡析 “風“風險為本”(Risk-based)反洗錢原則最早由英國監管機構宣 導,英國金融監管局(FSA)最早在2000年1月制定的《新千年的 新監管者》提出這一理念。隨後,被沃爾夫斯堡集團( Wolfsberg Group)、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國際保險監督官協 會(IAIS)、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等國際組織積極宣 導。2012年2月,FATF新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擴散融資國 際標準》(新40項建議)明確了以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工作原則,最 終成為國際反洗錢領域的變革方向。“風險為本”原則簡而言之,就 是要求金融機構對本機構面臨的洗錢、恐怖融資等非法活動的風 險高低進行評估,進而合理配置相應的資源,有輕重、有主次地 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二、“風險為本”的必要性 客觀的說,由於不同國家/地區的經濟結構各有特點,反洗 錢監管規則、反洗錢管控意識和管控水準、階段性打擊力度等也 往往存在差異,洗錢者總是努力給黑錢找“出路”,這些黑錢就可 能會從管理較嚴的機構/地區向管控較弱的機構/地區轉移,從 管理完善的業務領域向管理尚不成熟的業務轉移,即“短板效應” 。例如,早前一段時間歐洲部份國家先行加強了現金存款業務的 審查與管理,洗錢者們便駕車把鉅額現金運至管控較松的國家。 再如,第三方支付蓬勃發展,加速了資金匯劃,使資金鏈條複雜 化,而反洗錢監管未及時到位,客戶及交易信息傳遞不足,銀行 就需要更多地關注此類交易的洗錢風險。 可見,與“規則為本”被動地執行監管規則與標準相比,“風險 為本”是需要銀行主動識別、發現黑錢的各種“出路”與變化,進而 找出方法去防控。 三、“風險為本”之關鍵 銀行業要落實“風險為本”原則,必須將反洗錢管理的重心由 事後分析判斷向事中主動管理轉移,就需要將風控理念、機制、 要求與銀行業務拓展經營有機結合;建立起嚴格的反洗錢合規原 則,運行全流程、統一的風險管理機制,進而在集團範圍樹立良 好的合規管理文化。 (一)客戶盡職調查是管理基礎 起初,銀行尤其是全功能銀行對普通客戶的資訊收集相對簡 單,對有業務服務(比如授信、理財等)的客戶資訊收集相對豐 富,但此類客戶占比並不高,所以應當承認銀行並不瞭解大部份 客戶。因此,許多銀行因反洗錢違規被監管施以鉅額處罰後,評 估比較了盡職調查成本和經營收益,主動選擇退出低值客戶、低 盈利區域,把精力集中於維護高值客戶。同時,銀行業務人員即 使在業務過程中收集到客戶、業務信息,但受到個人風險管理意 識和技能所限,無法充分運用於管理。加之系統功能不支持等, 均限制了銀行清晰記錄展示、準確分析評估客戶洗錢風險。 而準確判斷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是“風險為本”首要條件。銀行需 要從業務、行業、客戶特徵、地域等維度開展盡職調查,得到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