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盡職調查控制的企業風險管理技術
金機構在營運過程中常常面臨各種風險,其中,與金融犯罪和防制洗錢相關的風險危害最大。此類風險不僅會導致金融機構面臨巨額罰款,還可能損害其聲譽。金融機構面臨金融犯罪和防制洗錢風險的一大關鍵途徑,是在為高風險客戶開戶,或與可能或已參與洗錢或資助恐怖活動的高風險客戶進行業務往來。 哪些人員屬高風險客戶? 在深入探討如何管理高風險客戶帶來的風險前,首先需要確定「高風險客戶」的定義。簡單來說,高風險客戶是指由於其職業性質、背景或地理位置等因素,有較高可能性參與金融犯罪或洗錢 / 資助恐怖活動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實體。同樣,在金融機構利用某些產品和服務,以便於洗錢和資助恐怖活動的人員也屬高風險客戶。不同司法管轄區的銀行法規和法律要求對高風險客戶的分類略有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政治公眾人物 高淨值人士 貨幣服務企業 來自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客戶 與高風險行業相關的客戶(如加密貨幣、貴金屬和寶石經銷商、賭場等) 從事現金密集型業務的客戶(如自助洗衣店、賭場、便利店等) 武器製造商 大麻生產商和分銷商 使用通匯銀行服務的客戶 什麼是風險為本的盡職調查? 為防範高風險客戶帶來的洗錢、資助恐怖活動和金融犯罪風險,金融機構會展開風險為本的盡職調查或增強盡職調查 (EDD),以管理與高風險客戶的關係,並評估是否應維持或終止客戶關係。 風險為本的盡職調查是金融機構採取的定製化控制措施,用於根據客戶對機構構成的風險對其進行審查和評估。機構根據客戶的個人資料和背景資訊對其給予風險評等(高 / 中 / 低或分數),據此進行所需盡職調查程度,至少包括負面新聞調查、交易活動審查、交易監控警報審查、制裁名單篩查、過往可疑活動和交易報告等。 關於高風險客戶的監管要求 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銀行監管機構要求金融機構在為新客戶開戶前實施風險為本的盡職調查,並對高風險客戶定期複查,以確保其風險在機構的可承受範圍內。要求金融機構落實此類控制措施的部分關鍵法規包括美國《銀行保密法》和《愛國者法》,其中規定「金融機構須制定經合理設計的增強盡職調查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以檢測並報告透過這些帳戶進行的[洗錢]活動」。1 同樣,加拿大《犯罪(洗錢)所得和資助恐怖活動法》也有類似要求,英國則通過 2017 年《洗錢法規》明確規定了相關義務。 儘管監管法規早已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採取充分的風險為本的盡職調查控制措施,但金融機構因執行不力而被處以高額罰款的新聞屢見報端。最近受到嚴厲處罰的機構包括幣安 (Binance)、Klarna Bank、美國國民城市銀行和 Starling Bank,原因詳見下表 1。 表 1:管理高風險客戶帶來的風險 這些案例的共同之處在於,上述金融機構缺乏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未能識別、評估和降低高風險客戶帶來的風險。這凸顯了在金融機構內部養成穩健風險管理文化的重要性,這有助於強化風險為本的盡職調查控制措施,以便持續審查和評估高風險客戶。 風險管理方法 風險管理是指金融機構董事會(包括風險委員會)和管理層採取的策略性綜合措施,旨在識別風險、評估已識別風險對機構實現其目標和願景的影響、評估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制定或強化控制措施,並持續監督和報告措施的執行情況。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圖 1 展示了這一活動的動態循環特徵。 圖 1:風險管理週期 資料來源和製圖:Gauri Bapat 大型金融機構大都設有「第二道防線」(2L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