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entifying Financial Crime Threats, With Justine Walker and Craig Timm

In this episode of “Financial Crime Matters,” Kieran Beer talks with ACAMS colleagues Justine Walker, head of global sanctions and AML risk and Craig Timm, senior AML director. They discuss the newly released “ACAMS Global AFC Threats 2024.” Drawing on 788 in-depth interactions with anti-financial...
AML Investigations for Correspondent Banking: A Best Practice Guide

Correspondent banking has long been the backbon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 facilitating cross-border payments, enabling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ing 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It involves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FI), (the correspondent), providing a deposit account or other services to another bank, (the respondent).1 Anti-money laundering...
Understanding Geographic Money Laundering Risk

全球防範金融犯罪法規規定,受監管企業必須從洗錢、資助恐怖活動和武器擴散角度評估業務風險。金融犯罪風險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理解和評估業務交易所在地域產生的風險。本文介紹了地域風險評估的含義以及風險評估的最佳實踐。 金融犯罪風險角度的地域風險評估 地域風險評估是指對業務交易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洗錢 / 資助恐怖活動和武器擴散的客觀獨立評估。 地域風險評估必須考慮國內和跨境來源的各種金融犯罪風險因素,例如,特定司法管轄區的國家級風險評估,以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出版物。 為何要評估地域洗錢風險? 企業在接洽國外個人或企業時,就會暴露於相應地域的各種洗錢、資助恐怖活動和武器擴散風險之下。受監管企業必須從防範金融犯罪法規遵循角度評估此類風險,並部署適當控制措施,以應對、記錄和監控這些風險。 地域風險本身並不足以確定客戶的相關風險。評估需要考慮各類風險(源自業務關係所涉產品 / 服務性質、交易複雜性、所使用的銷售和分銷管道及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客戶相關整體風險。 需要實施地域風險評估的情況如下: 若受監管實體希望與其他實體或個人建立業務合作關係,則必須實施地域風險評估 企業與個人或實體建立業務關係 某實體與個人或實體進行偶發性交易,且無持續業務關係 受監管實體與海外銀行建立通匯銀行業務關係 某實體向海外實體外包客戶盡職調查職能(依賴第三方執行客戶盡職調查流程) 實施企業級層面的風險評估 確定客戶風險狀況 設計和制定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活動和打擊資助武器擴散體制 實施地域風險評估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實施地域風險評估需要考慮各類因素。其中關鍵因素(圖 1)如下: 國家是否充分實施防範金融犯罪措施 被評估國家是否為積極聯繫恐怖主義或武器擴散的高風險國家 交易對手是否在其所屬國家接受防制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活動監督或監管 交易對手是否在另一個國家接受銀行機構監督或監控 圖 1:實施地域風險評估的重要因素 製圖:Pathik Shah 風險為本的方法 企業應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專注於將更多資源投入高風險領域。企業應評估因其與該司法管轄區往來,而被利用成為洗錢和資助恐怖活動工具的機率。 如何確定國家是否充分實施防範金融犯罪措施 企業必須確定其往來的國家是否充分實施風險緩釋措施,以打擊洗錢、資助恐怖活動和武器擴散。下列各項因素有助於確定國家是否充分實施了防範金融犯罪措施: 國家已頒布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活動和打擊資助武器擴散法律。 國家防制洗錢監管框架要求金融機構、指定非金融事業與專業人士、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和其他高風險企業制定和實施防制洗錢 / 打擊資助恐怖活動制度,展開客戶盡職調查、交易監控,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遵循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並遵守記錄保存要求。 國家設有適當治理結構負責監督受監管實體。 檢查被評估國家是否為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或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同類型區域組織的成員。 如何確定被評估國家是否為高風險國家 實施企業級層面的風險評估,需要充分考慮您往來的國家,驗證您的客戶、供應商和第三方的全國分佈情況。此外,實施客戶風險評估需要考慮客戶相關地域風險。 高風險國家沒有統一定義。但是,您在確定一個國家是否為高風險國家時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受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制裁...
Money Laundering in Soccer

體 育行業瞬息萬變,不斷產生大量經濟活動,其中既有合法活動,也有非法活動。在這個行業,利潤越高,洗錢風險越高。如圖 1 所示,足球是全球規模最大的體育運動,在商業利潤方面更是不容小覷。本文從足球運動切入,討論體育行業的非法活動。 圖 1:足球是全球規模最大的體育運動 資料來源:The Sumsuber1 利用足球運動洗錢的幾種方式如下。 虛報經紀費用:經紀人在為球員提供服務時收取過高費用。 外部活動:慈善比賽(非政府組織接收資金並應分配給球員選定的各個組織)等活動在資金已分配或不分配給特定非政府組織時,容易面臨洗錢風險。 球員形象權:形象權是另一種可用於洗錢的技術手段。萊納爾·梅西的合約條款就是一個例子。根據這些條款,梅西可從邁阿密國際足球俱樂部球衣銷售收入以及經由 Apple TV 觀看其參加比賽的收入中獲得分成。 門票銷售:體育場館或網路的門票銷售也可用於足球運動中的洗錢行為。 球員轉會:球隊間的轉換也可用於掩蓋洗錢活動。 線上博弈應用程式:博弈應用程式也可成為洗錢管道。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稱,足球、籃球、排球和賽車等運動由於涉及大量現金交易,容易面臨洗錢風險。這些運動涵蓋球員交易、體育俱樂部結構等方面。2 在文章《洗錢與體育運動是否存在關聯?》中,作者指出,2015 年下半年曝光的國際足聯貪污醜聞共有九名高層和五名商人被控涉嫌賄賂、詐欺和洗錢。研究顯示,案件相關賄賂總額達 1.5 億美元,用於操縱國際足聯組織在美國和南美洲舉辦的中北美洲及加勒比海足球協會賽事及南美洲足球聯合會賽事的贊助合約。3 這類案件十分常見,說明體育行業普遍存在易被洗錢活動利用的漏洞。其範圍必須根據行業的規模和結構、犯罪活動的發生地點(本地或國際)以及每日交易數量計算。這些都是重要細節。缺乏道德標準是此類情形的共同特點,以致金錢差額難以追蹤和計算。 近幾個月,公眾目睹了足球行業的重大變化,例如,梅西轉投邁阿密國際足球俱樂部。梅西的合約與大衛·貝克漢 2007 年簽署的合約類似,條款制定非常特殊,梅西的薪酬遠低於中東足球隊提出的報價。4 貝克漢簽署的 2.5 億美元合約中載明其有權在美國職業足球大聯盟內購買球隊,為該聯盟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梅西的合約也包括這項權利。此外,梅西將享有內容創作者權益,並將獲得服裝銷售和 Apple TV 廣播權的收入分成。形象權和內容創作者權正是複雜合約導致洗錢風險的因素,「透過媒體權益和商品銷售,球員可能不會申報部分收入,並將收到的款項存入避稅天堂」。5 這些條款儘管可能透過創意方式留住人才,但也會增加貨幣差額的偵測難度,進而帶來巨大洗錢風險。 結語 許多機構需要建構監督通報系統,阻止非法資金在足球行業蔓延擴張。尤其是在購買和出售體育隊伍時,犯罪分子往往能夠找到監管薄弱的機構,進而展開洗錢活動、擴大洗錢網絡。足球運動目前缺乏有效監管,不僅影響這項運動本身,也會損害其在公眾心中的印象。國際足聯和其他體育機構必須更新監督機制,盡力避免相關機構捲入洗錢活動。 Carlos G. Cabrera,CYGMA Capital LLC 創始人、聯合主席, carlosgcabrera@gmail.com Alyssa Abrams,“How...
Birth of a Global Watchdog: The Egmont Group

1995 年 6 月 9 日,布魯塞爾艾格蒙 - 艾倫貝格宮內的氣氛充滿了緊張和期待,與涼爽的天氣形成鮮明對比,比利時金融情報機構、金融情報處理中心的成員們正耐心等待著一班火車,車上載著來自 24 個國家和 8 個國際機構的 100 名代表。他們剛剛結束在海牙召開的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全體會議,準備踏上未知領域的探險之旅。1 有一件事確定無疑:「資訊揭露接收機構」或「金融資訊機構」之間的跨境合作不能盲目進行下去。2 多家金融情報機構瞭解,機構共享資訊可使全球執法機關受益,同時強化打擊洗錢的共同努力。為此,需要團結一致的組織。3 他們並不知道自己即將創造歷史。 缺乏凝聚力 艾格蒙聯盟不僅是個重要里程碑,還是國際防制洗錢成果在六年間不斷發展的結果,最早可追溯至 1988 年《維也納公約》。這項公約由聯合國發起,旨在解決販毒問題,呼籲建立機制,為洗錢調查領域的合作提供便利。 1990 年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發布《40 項建議》後,這種想法獲得進一步的推行動力。4 其中,第 24 項建議敦促各國考慮設立國家中央機構的「可行性和實用性」,以供金融機構報告超過特定金額的國內和國際交易。5 90 年代初,金融情報機構開始陸續出現,特別是在歐洲,有關實施歐盟在 1990 年防制洗錢指令的首份執委會報告,提到需要建立此類機構。6 然而,對金融情報機構的建立缺乏明確指導,催生出形式和運作方式各異的眾多機構。善意和合作備忘錄往往是這些機構間的跨國合作基礎,但國際法律和機構的差異性經常阻礙有效溝通。7 Stanley E. Morris 是時任美國金融犯罪稽查局主任,他意識到本身機構與其他金融情報機構的成功取決於各機構間的協同作用。金融犯罪稽查局需要盟友,Morris 找到了志同道合的夥伴——一個國土面積與馬里蘭州面積相同的國家。 尋找盟友 上世紀 80 年代末、90 年代初,Morris 擔任白宮毒品問題辦公室副主任,瞭解到毒品鬥爭中的一種有效方法:凍結犯罪組織的犯罪所得。Morris 回憶道:「當時毒品供應增加、價格下跌,吸毒現象毫無減少跡象。因此,我一度思考,如果無法阻斷供應或吸毒,如何才能有效打擊……那就是追查犯罪所得。」8 美國政府內部,贊同他的人員並不多。1994...